演員: 加瀨亮(金子徹平), 瀨戶朝香, 山本耕史, 光石研, 大森南朋, もたいまさこ, 役所廣司, 小日向文世,
導演: 周防正行
編劇: 周防正行
配樂:
劇情簡介:
金子徹平搭電車上班途中,被高中生檢舉為色狼。
什麼都沒做過的他,不僅被帶到車站辦公室,還要接受警察誘導式詢問,連值班律師也勸他認罪比較省事。
決心還自己清白的金子,將與律師、家人、朋友一起對抗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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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上映當時造成轟動,並獲得很多大獎的電影,有幸看到了。
影評網路上不少,今天拋開那些電影觀賞角度,決定用電影裡提供的資訊來推導出一個令人意想不到的事實。
電影裡面說了「電車癡漢事件判刑的機率是99.8%」
而否認犯罪,最後獲判無罪的機率只有3%.
可得知:
癡漢而判有罪機率 0.998
無辜鄉民而得到清白機率 .03
(可標示成下表)
| 判罪 | 清白 |
癡漢 | .998 | .002 |
鄉民 | .97 | .03 |
現在我們假設所有坐電車的人中,有5%的癡漢,
(我查不到這部份犯罪率,所以用5%,但應該是相當高估了。)
來問一個問題,「被判有罪,但真正是癡漢的機率是多少?」
(這是貝氏定理的應用,有興趣可以參考wiki)
p(癡漢|判罪)=p(判罪|癡漢)* p(癡漢) / p(判罪)=.998* .05/ (.998*.05+.97*.95)=.051
也就是說,被判有罪的人當中,只有5.1%的人是真正的癡漢!!
當然,我們若把樣本定的更精準,限定在那些被舉報的人當中,有50%的癡漢。
上述公式 p(癡漢|判罪)=p(判罪|癡漢)* p(癡漢) / p(判罪)=.998* .5/ (.998*.5+.97*.5)=.507
也就是說,被判有罪的人當中,只有50.7%是真正的癡漢,
本來被舉報的人當中有50%機會是癡漢,而經過審判定罪後,也只增加0.7%的機會肯定他是癡漢。
為什麼會這樣?
因為無辜的鄉民判罪率高達97%,也就是說司法審判根本是無效的篩選工具。
(如果司法願意改革,清白的人獲判無罪的機率上升到90%,
那麼計算之後真正癡漢比率是91%,也就是法律相當程度伸張了正義)
小結論:
1.當癡漢犯罪率(同理:飛機失事率、愛滋得病率)其實很低時,就算很好的工具檢測出來的結果還是不代表真相!
2.若司法制度沒有辦法還無罪的人清白,那根本不需要司法制度,隨便路人都可以當法官!(這一點電影有提到)
(以上理論經過幾天的思考,但還是會有盲點,歡迎板友提出意見討論)
最後把電影中最後一次審判,法官和金子的話語摘錄出來,感謝PTT antifog打字提供。
司法是靠證據說話的,不是伸張正義的地方。
在個人面對國家公權力的控訴之下,司法中最重要的無罪推定原則在哪裡?
台灣普遍人民先自行定罪,後看司法審判結果是否符合預期。
是不是自己也在作有罪推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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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回公判,判決
法官:「宣讀判決,被告到臺前來。」
主角:「是。」
法官:「判處被告三個月的刑罰。從確定審判之日的三年裡…」
旁聽席上主角的好友站起來大喊:「不是吧!」
法官取下眼鏡,怒言:「旁聽席安靜!對於不規則發言我會命令他退席,請注意!」
主角好友怒喊:「這樣的審判我不想看!」
之後好友便拿起包包離席走出去了,
接著主角的母親掩面痛哭,同時法官繼續宣讀著:
「審判之日起三年為緩刑考驗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接下來陳述理由,略微有點長,被告請坐。」
主角繼續站著,法官再度提醒一次:「被告,請坐。」
主角說:「我想站著聽。」法官重新戴回眼鏡,繼續宣讀:
「被告從平成十七年五月十日上午七點三十四分左右, 到同一天上午七點四十四分左右的時間內, 從在東京…(略,案件過程描述中)」
「接下來關於事實認定要補充說明:
儘管受害人只有十五歲,她鼓起勇氣逮捕犯人, 在公共法庭以真摯的供述態度,含淚講述受害體驗。 內容具體詳細,充滿臨場感,讓人覺得是只有真的體驗過才能說的。 並且忍受辯護人方面的反對詢問,貫徹自己的供述, 不知道的事就老實說不知道。 還有受害人是上學中的女初中生,到本次事件受害為止都不認識被告。 跟自己沒有任何利害關係的人,沒有會讓被告陷入犯罪的特別事情, 因此,缺乏虛假供述的可能性。
就如被告在公共法庭所供述的,站在被告左邊的胖子是犯人的話, 那個犯人的右手至少要通過被告身體前面,才會碰到受害人的右臀部, 被告自己應該會發覺。 儘管如此,被告卻沒有發覺站在被告左邊胖子的犯罪, 因此,本次犯罪由這名男子引起的可能性是非常低的; 此點由被告自己的在法庭上的供述來看不能說是不明顯。
還有,對於被告所辯解的: 因為自己背向著門所辯解的,所以不能把遭到受害人所抓住的手向後回拉。 考量受害人只不過是通過背後的觸覺,來判斷手被拉過去的方向; 例如:雖被拉到上方,受害人卻誤以為拉到後方。 這樣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因此,手被拉往的方向,在這樣的考量下, 被告的辯解是缺乏前提支持的。
不管怎麼說,在這一點上,不會妨礙被告被認定為是犯人。
不過,在本次事件中,根據同乘犯罪車輛的證人 市村 的證詞, 市村在犯罪之後不久來到車站的辦公室,說被告不是非禮的犯人。 故在此對於市村的這一證詞進行檢討: 根據證詞,市村在搭車出了武藏野車站不久後感覺到後背和腰碰到了什麼東西, 故扭轉上半身回頭看,目擊了被告在拉自己上衣的行為。 然後和被告互視,被告道歉說對不起,之後便轉回上半身向前看。 在轉回身經過××站,快到岸川站時聽到受害人說「請別這樣」這之間的十分鐘內, 仍然感覺到背後有被告的動作,但這並非直接看著乘車中的被告的行動, 這樣的話,根據其證詞所能認定的:
僅僅是 在受害人說「請別這樣」的十分鐘以前,被告正在拉被夾住的上衣。
這樣的情況,印證了被告所辯解的一部份內容是事實。 但是, 在犯罪發生的當下,被告採取了怎樣的行動,該證詞卻沒有直接事實上的印證。 該證詞的成立, 與被告在犯罪發生的當下採取了非禮行為之事實,理論上是可同時成立的。
因此,就算採信這樣的證詞內容,也不足以作為「否定被告為犯人」的理由。
即便檢討在該證詞之外的各項相關證據, 被告的供述仍有很多不能相信的地方。 所以,整體來看市村的證詞在立論「否定被告為犯人」這點上的可信度低, 無法支持辯護律師的主張。
被告通過種種辯解,頑強否認本次犯罪。 絲毫沒有反省之意,無法否定被告有再犯的可能。
並且,對於電車內的猥褻行為,在社會上的輿論責難高漲,強烈叫囂要撲滅它, 對於涉及像這樣犯罪的被告,必須嚴格對待,以謀求防止這種事件, 綜上所述,不能輕判被告的刑事責任。」
講到這裡,畫面轉白漸出又漸入回法庭,但法官的話已沒有再進入被告的心中。
只見法官仍在宣讀判決書的內容,但主角開始內心獨白:
「我在心底深處,相信法官會明白我的。」
畫面轉到主角臉部特寫,繼續語氣平靜地獨白:
「即使對自己說審判會有多嚴厲,既然我真的沒做的話,也不會被判有罪。」
「我是這麼想的。」 之後畫面切為側面特寫。
「聽人說,有認為真實只有神知道的法官;那是不對的。」切另一半主角側面的特寫。
「至少我,知道自己不是犯人的真實。」
「那麼,在這次審判中,真正能審判的人只有我自己。」畫面拉到法官椅後正對主角。
「至少我能審判法官。」 之後畫面切為對法官正面的特寫。
「你犯了錯。」 之後畫面切為對檢查官的正面特寫。
「因為我絕對是無辜的。」 之後畫面切為對辯護律師的正面特寫。
「我第一次理解了。審判不是讓真相大白的地方。」之後畫面切換為旁聽席上的母親。
「總而言之,審判是用被蒐集起來的證據,判斷被告是否有罪的地方。」
切換成從法官椅後俯視主角,對主角正面拍攝的畫面。
「然後我被判有罪。那是法院的判決。」之後切回對主角正面的特寫。
「儘管如此…儘管如此,事情仍然不是我做的。」之後切回對法官的正面特寫。
法官取下眼鏡,對主角說:
「被告不服這個判決的時候」 之後畫面切回主角正面的特寫。
「在十四天以內可以提出上訴。」 之後畫面直接切為黑幕。
一片漆黑中,主角平靜地說出:
「上訴。」
正片結束。
結尾畫面就維持不變地拍著灰色立方體狀的法院建築,
一旁不停地跑片尾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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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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