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員: 加瀨亮(金子徹平), 瀨戶朝香, 山本耕史, 光石研, 大森南朋, もたいまさこ, 役所廣司, 小日向文世,
導演: 周防正行
編劇: 周防正行
配樂:
劇情簡介:
金子徹平搭電車上班途中,被高中生檢舉為色狼。
什麼都沒做過的他,不僅被帶到車站辦公室,還要接受警察誘導式詢問,連值班律師也勸他認罪比較省事。
決心還自己清白的金子,將與律師、家人、朋友一起對抗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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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上映當時造成轟動,並獲得很多大獎的電影,有幸看到了。
影評網路上不少,今天拋開那些電影觀賞角度,決定用電影裡提供的資訊來推導出一個令人意想不到的事實。
電影裡面說了「電車癡漢事件判刑的機率是99.8%」
而否認犯罪,最後獲判無罪的機率只有3%.
可得知:
癡漢而判有罪機率 0.998
無辜鄉民而得到清白機率 .03
(可標示成下表)
判罪 | 清白 | |
癡漢 | .998 | .002 |
鄉民 | .97 | .03 |
現在我們假設所有坐電車的人中,有5%的癡漢,
(我查不到這部份犯罪率,所以用5%,但應該是相當高估了。)
來問一個問題,「被判有罪,但真正是癡漢的機率是多少?」
(這是貝氏定理的應用,有興趣可以參考wiki)
p(癡漢|判罪)=p(判罪|癡漢)* p(癡漢) / p(判罪)=.998* .05/ (.998*.05+.97*.95)=.051
也就是說,被判有罪的人當中,只有5.1%的人是真正的癡漢!!
當然,我們若把樣本定的更精準,限定在那些被舉報的人當中,有50%的癡漢。
上述公式 p(癡漢|判罪)=p(判罪|癡漢)* p(癡漢) / p(判罪)=.998* .5/ (.998*.5+.97*.5)=.507
也就是說,被判有罪的人當中,只有50.7%是真正的癡漢,
本來被舉報的人當中有50%機會是癡漢,而經過審判定罪後,也只增加0.7%的機會肯定他是癡漢。
為什麼會這樣?
因為無辜的鄉民判罪率高達97%,也就是說司法審判根本是無效的篩選工具。
(如果司法願意改革,清白的人獲判無罪的機率上升到90%,
那麼計算之後真正癡漢比率是91%,也就是法律相當程度伸張了正義)
小結論:
1.當癡漢犯罪率(同理:飛機失事率、愛滋得病率)其實很低時,就算很好的工具檢測出來的結果還是不代表真相!
2.若司法制度沒有辦法還無罪的人清白,那根本不需要司法制度,隨便路人都可以當法官!(這一點電影有提到)
(以上理論經過幾天的思考,但還是會有盲點,歡迎板友提出意見討論)
最後把電影中最後一次審判,法官和金子的話語摘錄出來,感謝PTT antifog打字提供。
司法是靠證據說話的,不是伸張正義的地方。
在個人面對國家公權力的控訴之下,司法中最重要的無罪推定原則在哪裡?
台灣普遍人民先自行定罪,後看司法審判結果是否符合預期。
是不是自己也在作有罪推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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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回公判,判決
法官:「宣讀判決,被告到臺前來。」
主角:「是。」
法官:「判處被告三個月的刑罰。從確定審判之日的三年裡…」
旁聽席上主角的好友站起來大喊:「不是吧!」
法官取下眼鏡,怒言:「旁聽席安靜!對於不規則發言我會命令他退席,請注意!」
主角好友怒喊:「這樣的審判我不想看!」
之後好友便拿起包包離席走出去了,
接著主角的母親掩面痛哭,同時法官繼續宣讀著:
「審判之日起三年為緩刑考驗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接下來陳述理由,略微有點長,被告請坐。」
主角繼續站著,法官再度提醒一次:「被告,請坐。」
主角說:「我想站著聽。」法官重新戴回眼鏡,繼續宣讀:
「被告從平成十七年五月十日上午七點三十四分左右, 到同一天上午七點四十四分左右的時間內, 從在東京…(略,案件過程描述中)」
「接下來關於事實認定要補充說明:
儘管受害人只有十五歲,她鼓起勇氣逮捕犯人, 在公共法庭以真摯的供述態度,含淚講述受害體驗。 內容具體詳細,充滿臨場感,讓人覺得是只有真的體驗過才能說的。 並且忍受辯護人方面的反對詢問,貫徹自己的供述, 不知道的事就老實說不知道。 還有受害人是上學中的女初中生,到本次事件受害為止都不認識被告。 跟自己沒有任何利害關係的人,沒有會讓被告陷入犯罪的特別事情, 因此,缺乏虛假供述的可能性。
就如被告在公共法庭所供述的,站在被告左邊的胖子是犯人的話, 那個犯人的右手至少要通過被告身體前面,才會碰到受害人的右臀部, 被告自己應該會發覺。 儘管如此,被告卻沒有發覺站在被告左邊胖子的犯罪, 因此,本次犯罪由這名男子引起的可能性是非常低的; 此點由被告自己的在法庭上的供述來看不能說是不明顯。
還有,對於被告所辯解的: 因為自己背向著門所辯解的,所以不能把遭到受害人所抓住的手向後回拉。 考量受害人只不過是通過背後的觸覺,來判斷手被拉過去的方向; 例如:雖被拉到上方,受害人卻誤以為拉到後方。 這樣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因此,手被拉往的方向,在這樣的考量下, 被告的辯解是缺乏前提支持的。
不管怎麼說,在這一點上,不會妨礙被告被認定為是犯人。
不過,在本次事件中,根據同乘犯罪車輛的證人 市村 的證詞, 市村在犯罪之後不久來到車站的辦公室,說被告不是非禮的犯人。 故在此對於市村的這一證詞進行檢討: 根據證詞,市村在搭車出了武藏野車站不久後感覺到後背和腰碰到了什麼東西, 故扭轉上半身回頭看,目擊了被告在拉自己上衣的行為。 然後和被告互視,被告道歉說對不起,之後便轉回上半身向前看。 在轉回身經過××站,快到岸川站時聽到受害人說「請別這樣」這之間的十分鐘內, 仍然感覺到背後有被告的動作,但這並非直接看著乘車中的被告的行動, 這樣的話,根據其證詞所能認定的:
僅僅是 在受害人說「請別這樣」的十分鐘以前,被告正在拉被夾住的上衣。
這樣的情況,印證了被告所辯解的一部份內容是事實。 但是, 在犯罪發生的當下,被告採取了怎樣的行動,該證詞卻沒有直接事實上的印證。 該證詞的成立, 與被告在犯罪發生的當下採取了非禮行為之事實,理論上是可同時成立的。
因此,就算採信這樣的證詞內容,也不足以作為「否定被告為犯人」的理由。
即便檢討在該證詞之外的各項相關證據, 被告的供述仍有很多不能相信的地方。 所以,整體來看市村的證詞在立論「否定被告為犯人」這點上的可信度低, 無法支持辯護律師的主張。
被告通過種種辯解,頑強否認本次犯罪。 絲毫沒有反省之意,無法否定被告有再犯的可能。
並且,對於電車內的猥褻行為,在社會上的輿論責難高漲,強烈叫囂要撲滅它, 對於涉及像這樣犯罪的被告,必須嚴格對待,以謀求防止這種事件, 綜上所述,不能輕判被告的刑事責任。」
講到這裡,畫面轉白漸出又漸入回法庭,但法官的話已沒有再進入被告的心中。
只見法官仍在宣讀判決書的內容,但主角開始內心獨白:
「我在心底深處,相信法官會明白我的。」
畫面轉到主角臉部特寫,繼續語氣平靜地獨白:
「即使對自己說審判會有多嚴厲,既然我真的沒做的話,也不會被判有罪。」
「我是這麼想的。」 之後畫面切為側面特寫。
「聽人說,有認為真實只有神知道的法官;那是不對的。」切另一半主角側面的特寫。
「至少我,知道自己不是犯人的真實。」
「那麼,在這次審判中,真正能審判的人只有我自己。」畫面拉到法官椅後正對主角。
「至少我能審判法官。」 之後畫面切為對法官正面的特寫。
「你犯了錯。」 之後畫面切為對檢查官的正面特寫。
「因為我絕對是無辜的。」 之後畫面切為對辯護律師的正面特寫。
「我第一次理解了。審判不是讓真相大白的地方。」之後畫面切換為旁聽席上的母親。
「總而言之,審判是用被蒐集起來的證據,判斷被告是否有罪的地方。」
切換成從法官椅後俯視主角,對主角正面拍攝的畫面。
「然後我被判有罪。那是法院的判決。」之後切回對主角正面的特寫。
「儘管如此…儘管如此,事情仍然不是我做的。」之後切回對法官的正面特寫。
法官取下眼鏡,對主角說:
「被告不服這個判決的時候」 之後畫面切回主角正面的特寫。
「在十四天以內可以提出上訴。」 之後畫面直接切為黑幕。
一片漆黑中,主角平靜地說出:
「上訴。」
正片結束。
結尾畫面就維持不變地拍著灰色立方體狀的法院建築,
一旁不停地跑片尾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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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低調請留言; bit.ly/hWSHKX
幫推是低調的動力
即使是大陸法系的獨議庭也不見得能稱做是真正的「獨立審判」。法官畢竟是人,在個人價值觀和社會反映的法感情及法條的解釋裁量空間三者競合之下,做出一個判決絕對不是像德川吉宗拔刀賞善罰惡這麼容易。
回覆刪除過程中檢警利用雙方資訊的不對等試圖令嫌犯自證其罪,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原則,但這就是最符合社會大眾想得到的肥皂劇式破案結果。(早年還可能有違法取證的問題,各國後來多半修法排除這問題)
法官判處三個月或許慮及罪疑唯輕卻又因為嫌犯不斷的辯駁而最後決定出這三個月的刑罰。罪疑唯輕時僅能以確定證據作出有利於嫌犯的判決,然而僅有確定證據是法官心證時,無罪推定便僅供參考了。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刪除阿 逛omena的部落格發現omena有法律的背景
回覆刪除當時就很想跟你請教一些問題
沒想到omena來發表了意見 感謝
1.我好奇的是 劇中的有罪推定原則真的反映當前司法的常態嗎?
小日向文世最後的宣判書簡直讓人氣炸了
BTW 你的回應中說到「僅有確定證據是法官心證時,無罪推定便僅供參考了」,我不太瞭解
感覺上法官就先把受害高中生的證詞當作100%確定,
其他證據、證詞無法推翻受害者證詞所以判刑確定
法官心證的意思就是裁度其他證據證詞的合理性的意思嗎?
何況「作出有利於嫌犯的判決」,這句話電影也有提到,
但似乎沒看到任何有利於嫌犯的判決?
2.以前看介紹陪審團制度的書籍,
還是會覺得讓多人的陪審團而非一人專制的法官來裁決
會比較公正一些
像這種性騷擾難以舉證的例子,
陪審團制度的優缺點是什麼呢?
是不是常態我不知道,不過對沒錢沒背景請律師辯護的人很可能是。
回覆刪除在審判確定前,法官應該先將被控告者視為無罪的前題下,審視既有的證據並聽取檢察官和辯護律師的攻防從中作出判決。然而被告在成為嫌犯的一刻起,就已經被外界貼上有罪化的標籤,嫌犯的行為舉動將會和犯罪畫上等號。若證據確鑿,便依犯人主觀犯意及其他因素在量刑上考慮加重減輕;萬一證據不足時,不應以未證實的部份要嫌犯負起罪責。
就本篇所截取法官的話來談:第一段談被害人。第二段指出被告左邊的胖子不是犯人。第三段反駁被告的證言,並把被害人證詞中的矛盾合理化。第五段認定證人的證言無法證明犯罪當時被告的行為。
法官從眾多面向觀察皆無法認定嫌犯不可能無罪,但這不一定就代表反過來說嫌犯有罪是成立的。若把嫌犯視為有罪,當證詞和其他客觀證據也無法證明他無罪時,依己意填補證據的空白逕自作出有罪判決很危險,也和無罪推定相違背。
至於判刑三個月緩刑三年的刑度究竟輕還是重?東京都訂的迷惑防止條例( http://tinyurl.com/2b7vr23 )對痴漢行為的刑度是六個月以下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許法官的心中覺得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已經算是輕判了,但被告若真的無罪,仍舊是冤獄一場。
至於陪審團制度整體的得失很難三言兩語說完,國情不同各有差異。日本也檢討過痴漢行為容易誤判的問題,在2009年也實施了陪審團制度。
關於日本的痴漢審判問題可參考這篇文章,電影的腳本均來自真實社會案件。
http://blog.yam.com/lawpaper/article/28854070
是不是常態我不知道,不過對沒錢沒背景請律師辯護的人很可能是。
回覆刪除在審判確定前,法官應該先將被控告者視為無罪的前題下,審視既有的證據並聽取檢察官和辯護律師的攻防從中作出判決。然而被告在成為嫌犯的一刻起,就已經被外界貼上有罪化的標籤,嫌犯的行為舉動將會和犯罪畫上等號。若證據確鑿,便依犯人主觀犯意及其他因素在量刑上考慮加重減輕;萬一證據不足時,不應以未證實的部份要嫌犯負起罪責。
就本篇所截取法官的話來談:第一段談被害人。第二段指出被告左邊的胖子不是犯人。第三段反駁被告的證言,並把被害人證詞中的矛盾合理化。第五段認定證人的證言無法證明犯罪當時被告的行為。
法官從眾多面向觀察皆無法認定嫌犯不可能無罪,但這不一定就代表反過來說嫌犯有罪是成立的。若把嫌犯視為有罪,當證詞和其他客觀證據也無法證明他無罪時,依己意填補證據的空白逕自作出有罪判決很危險,也和無罪推定相違背。
至於判刑三個月緩刑三年的刑度究竟輕還是重?東京都訂的迷惑防止條例( http://tinyurl.com/2b7vr23 )對痴漢行為的刑度是六個月以下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許法官的心中覺得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已經算是輕判了,但被告若真的無罪,仍舊是冤獄一場。
至於陪審團制度整體的得失很難三言兩語說完,國情不同各有差異。日本也檢討過痴漢行為容易誤判的問題,在2009年也實施了陪審團制度。
關於日本的痴漢審判問題可參考這篇文章,電影的腳本均來自真實社會案件。
http://blog.yam.com/lawpaper/article/28854070
是不是常態我不知道,不過對沒錢沒背景請律師辯護的人很可能是。
回覆刪除在審判確定前,法官應該先將被控告者視為無罪的前題下,審視既有的證據並聽取檢察官和辯護律師的攻防從中作出判決。然而被告在成為嫌犯的一刻起,就已經被外界貼上有罪化的標籤,嫌犯的行為舉動將會和犯罪畫上等號。若證據確鑿,便依犯人主觀犯意及其他因素在量刑上考慮加重減輕;萬一證據不足時,不應以未證實的部份要嫌犯負起罪責。
就本篇所截取法官的話來談:第一段談被害人。第二段指出被告左邊的胖子不是犯人。第三段反駁被告的證言,並把被害人證詞中的矛盾合理化。第五段認定證人的證言無法證明犯罪當時被告的行為。
法官從眾多面向觀察皆無法認定嫌犯不可能無罪,但這不一定就代表反過來說嫌犯有罪是成立的。若把嫌犯視為有罪,當證詞和其他客觀證據也無法證明他無罪時,依己意填補證據的空白逕自作出有罪判決很危險,也和無罪推定相違背。
至於判刑三個月緩刑三年的刑度究竟輕還是重?東京都訂的迷惑防止條例( http://tinyurl.com/2b7vr23 )對痴漢行為的刑度是六個月以下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許法官的心中覺得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已經算是輕判了,但被告若真的無罪,仍舊是冤獄一場。
至於陪審團制度整體的得失很難三言兩語說完,國情不同各有差異。日本也檢討過痴漢行為容易誤判的問題,在2009年也實施了陪審團制度。
關於日本的痴漢審判問題可參考這篇文章,電影的腳本均來自真實社會案件。
http://blog.yam.com/lawpaper/article/2885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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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太多字不給貼...orz
我回覆在日影板吧
後台有看到回應 我貼在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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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常態我不知道,不過對沒錢沒背景請律師辯護的人很可能是。
在審判確定前,法官應該先將被控告者視為無罪的前題下,審視既有的證據並聽取檢察官和辯護律師的攻防從中作出判決。然而被告在成為嫌犯的一刻起,就已經被外界貼上有罪化的標籤,嫌犯的行為舉動將會和犯罪畫上等號。若證據確鑿,便依犯人主觀犯意及其他因素在量刑上考慮加重減輕;萬一證據不足時,不應以未證實的部份要嫌犯負起罪責。
就本篇所截取法官的話來談:第一段談被害人。第二段指出被告左邊的胖子不是犯人。第三段反駁被告的證言,並把被害人證詞中的矛盾合理化。第五段認定證人的證言無法證明犯罪當時被告的行為。
法官從眾多面向觀察皆無法認定嫌犯不可能無罪,但這不一定就代表反過來說嫌犯有罪是成立的。若把嫌犯視為有罪,當證詞和其他客觀證據也無法證明他無罪時,依己意填補證據的空白逕自作出有罪判決很危險,也和無罪推定相違背。
至於判刑三個月緩刑三年的刑度究竟輕還是重?東京都訂的迷惑防止條例( http://tinyurl.com/2b7vr23 )對痴漢行為的刑度是六個月以下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許法官的心中覺得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已經算是輕判了,但被告若真的無罪,仍舊是冤獄一場。
至於陪審團制度整體的得失很難三言兩語說完,國情不同各有差異。日本也檢討過痴漢行為容易誤判的問題,在2009年也實施了陪審團制度。
關於日本的痴漢審判問題可參考這篇文章,電影的腳本均來自真實社會案件。
http://blog.yam.com/lawpaper/article/28854070
今天忽然心血來潮看了hero
回覆刪除EP01 木村不是抓了一個內衣小偷嫌犯
然後違背傳統的自行進行搜查(通常由警察來作)
但最後調查結果是不起訴
這時其他檢察官的評論是
「搞成這樣還決定不起訴,前途堪慮囉」
當時不太懂這句話的意義
現在回頭來看 這種不起訴代表能力有問題的論調還真是一種毒瘤阿
而EP02接著是完全反例
一個有著強力後盾律師的殺人嫌疑犯
馬上其他檢察官馬上把所有證據解釋為正當防衛殺人 準備不起訴
只有久利生繼續調查
看來HERO不只是有趣而已
還有更多可以看到的面向
這部電影前面描述從被警察抓、拘留和律師見面,直到被帶至檢察官的過程,補充了HERO故事主軸前的司法程序;「那麼,在部電影中,真正能審判司法制度的人是所有的觀眾。」
回覆刪除這部作品從拘留、筆錄、檢調、審判都很鉅細靡遺
回覆刪除對於非法律專門人士而有興趣多瞭解法律運作的人
是相當好的材料
此外,對於觀眾來說,第三者旁觀的立場
要說「審判」二字好像怪怪的
您好,感謝分享這部好片。但連結好像變成圈套了,可以幫忙檢查一下嗎?謝謝~
回覆刪除恩 之前操作有地方弄錯了
回覆刪除低調地址已更新
找低調,感謝分享,我才剛被某偉人逼著要看這片(而且竟然要我自己找…有沒搞錯啊T_T)
回覆刪除恭喜你尋到寶
回覆刪除這部作品很有法律參考價值
吳進義就是台灣的金子徹平
回覆刪除很感謝你的分享,
回覆刪除真的是看完後內心衝擊很大的一部片
借轉~
機率計算部份應該有誤
回覆刪除「電車癡漢事件判刑的機率是99.8%」
應該是說總共被判刑的機率吧...
「99.8%=(所有判罪)/(所有判罪+所有清白)」
不是指「確定他是癡漢,他也有被判罪」的機率吧
因為我們也無法「確定」他是不是癡漢阿